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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一)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二)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各县(市)、区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党群组织和事业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五)根据上级审计机关部署和授权,对在我市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对市属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六)根据上级审计机关部署和授权,对在我市的中央、省属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对市属国有企业和市属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市属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同时对市属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我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实施审计监督。
  (九)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和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授权交办的其他有关财政、财务收支事项的审计监督及审计调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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