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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审计局 中共舟山市委统战部
关于特约审计员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根据审计署、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聘请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审计员的意见》及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1998)1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约审计员的聘请范围
  特约审计员由各级审计机关分别与同级党委统战部门协商,由统战部门商民主党派、并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意见,提出受聘人选。聘请人数、批次及时间由各级审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首次聘请一般掌握在3-5人。确定聘请后,市本级特约审计员由市审计局颁发《特约审计员聘书》,各县(区)特约审计员由县(区)审计局颁发聘书。
  第三条 特约审计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政治合格,客观公正,作风正派,热心社会工作,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二)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的层次较高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
  (三)熟悉财政经济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六十五周岁以下。
  第四条 特约审计员的聘任期限
  特约审计员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到期未续聘即为自行解聘。
  第五条 特约审计员在各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和安排下开展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务和权利义务:
  (一)特约审计员在聘任期间应积极参加有关审计工作,了解审计机关工作情况,对各级审计机关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经各级审计机关批准,参与有关审计会议,查阅有关审计工作文件及有关资料。
  (三)参与有关审计工作、审计法规、规章制度的讨论研究。
  (四)根据各级审计机关的安排,参加执法检查及一些重点或群众比较关心项目的审计及审计调查。
  (五)特约审计员在执行审计工作任务中,具有与审计机关人员同等的权利,在遵守审计程序的前提下,有权向统战部门和有关部门反映工作情况和问题。
  (六)特约审计员可将掌握的信访材料、情况转递(告)审计机关,并随时了解处理情况。
  (七)向审计机关反映有关审计工作和审计机关廉政方面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特约审计员应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人员守则,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责保密。
  第六条 特约审计员组织管理、工作联系制度
  (一)各级审计机关要确定一位局领导负责特约审计员工作,并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市审计局综合处负责市本级特约审计员的日常组织联络工作,安排、协调特约审计员参加各项审计工作。
  (二)各级审计机关应定期召开特约审计员座谈会,学习有关文件,交流、通报审计工作情况和特约审计员工作情况,安排、落实特约审计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各级审计机关及时向特约审计员寄送有关审计资料,使特约审计员及时了解本地区审计工作情况。
  (四)特约审计员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其行政关系和工资、福利等仍由原单位负责。参加审计工作的差旅费、出差补助等,由各级审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报销,对于重大审计事项的咨询,可酌情给予适当报酬。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